東京灣巡遊線路 運輸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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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東運輸局長承認 平成26年6月5日 關東約變第180號
關東運輸局長承認 平成27年10月26日 關東約變第181號
關東運輸局長承認 平成31年4月12日 關東約變第194號
旅客運輸部分
第1章 總則
(適用範圍)
第1條本運輸條款適用於我們在其中運行的航線上進行乘客和隨身用品的運輸。
- 2 關於本運輸條款定義的事項,是基於相關法律和一般常識的。
- 3 本公司在不違反本運輸條款及法律法規要求的範圍內對特殊約定的適用作出回應時,視特殊約定而定。
(定義)
第2條本運輸條款中的「旅客」是指一名步行的乘船人。
- 2 本運輸條款中的「成人」是指12歲以上的人(國小生(國小(學校教育法(昭和22年法律第26號)第1條的國小,義務教育學校的前期課程和特別支援學校的國小部以及類似於該法律第134條第1項下 各學校的國小。下同。)是指入學兒童。下同。)指除外)。
- 3 在本運輸條款中,「兒童」是指12歲以下的人和12歲或12歲以上的國小生。
- 4 本「運輸條款」中的「隨身用品」是指乘客隨身攜帶或隨身攜帶進入船艙的以下各類物品。
- (1) 三面長度不超過2米,重量不超過30千克的物品
- (2) 輪椅(限於乘客使用的輪椅)
- (3) 殘疾人輔助犬(身體殘疾人輔助犬法(平成14年第49號法)第2條規定的導盲犬、協助犬和導聽犬,以及根據該法律第12條規定的說法叫做導聽犬的犬類。)
- 5 在本運輸條款中,「營業所」是指我們辦公室和指定人員的辦公室。
第2章 運輸承保
(運輸承保)
第3條本公司將根據運輸申請的順序,在所使用船舶的運輸能力範圍內,對旅客和隨身用品運輸合同的申請作出回應。
- 2 儘管有前項的規定,如果屬於下列任何一項,本公司可以拒絕申請運輸合同或取消我們已經達成的運輸合同。
- (1) 本公司根據第5條的規定採取措施時
- (2) 當發現乘客屬於以下任何一種情況時
- 根據《預防傳染病和傳染病患者的醫療保健法》(平成10年第114號法)的,一級感染,二級感染,新型流感等傳染性疾病,限定為需要住院治療的傳染病)患者(包括疑似症狀和無症狀病原體患者)或被發現感染者
- 對醉酒者,吸毒者和對其他乘船者造成煩擾的人
- 重病患者或沒有看護人的還未上國小的孩子
- 由於年齡,健康原因或其他原因而處於生命危險之中,或者可能健康顯著受損的人員
- 被認為是防止暴力團夥的不當行為的相關法律(平成3年第77號法)第2條第2號規定的暴力團(以下稱為「暴力團」),以及該法第2條第6號當被認定為暴力團夥(以下稱為「暴力團夥」)時,暴力團夥或暴力團相關者和其他反社會勢力(以下稱為「反社會勢力」)時
- 被認為是暴力團或暴力團夥的控制其業務活動的公司和其他組織時
- 作為法人或股東被認為是暴力團夥的
- 被認為是不當利用反社會勢力時
- 被認為是其他反社會勢力和應該受到社會批評時
- (3) 如果乘客的行為違反了法律或本條款的規定,或有這樣做的嫌疑時
- (4) 運輸合同的申請中,包含与此運輸條款有不同的運輸條件的物品時
- (5) 關於本次運輸,申請人有需要特殊的行李時
(帶入隨身物品等)
第4條旅客攜帶隨身物品(不含第2條第4項第2號和第3號所列物品。以下與本條一樣。)僅限2件帶進船艙。但是,考慮到隨身物品的大小,船隻的運輸能力等,如果我們發現沒有任何障礙,我們也允許帶進2個以上的隨身物品。
- 2 儘管有前項規定,如果手工製品屬於下列任何一項,本公司可以拒絕攜帶。
- (1) 發臭的物品,骯髒的物品等給其他乘客帶來不便的物品
- (2) 根據鐵槍、劍和其他物品的用途,可能給乘客、其他物品或使用船舶帶來危害的物品
- (3) 爆炸物和其他可能給乘客、其他物品或使用船舶帶來危害的物品
- (4) 遺體
- (5) 動物(除第2條第4項第3號所列者外)
- (6) 其他被認為不適合運輸的物品
- 3 如果有任何疑問,隨身物品屬於前項的任何一項,我們可以在乘客或第三方在場的情況下檢查這些隨身物品的內容。
(運輸中止等)
第5條除法律規定外,如果屬於下列任何一項,我們可以暫停發船或採取措施改變使用的船舶,出發日期和時間,航行路線或出發和到達的港口。
- (1) 天氣或海洋狀況可能對船舶航行造成危險的情況下。
- (2) 發生自然災害,火災,海上事故,船舶故障,其他等不可避免的原因的情況下。
- (3) 災害時需順利執行避難、緊急運輸和與其類似的旅客或貨物運輸時
- (4) 船員和其他從業人員發生罷工等其他爭端事件時
- (5) 乘船者發生疾病時等可能危及生命,或嚴重損害健康時
- (6) 發生奪船或破壞船隻等不當行為時
- (7) 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有乘客實施第14條第1項各號所列的行為,或打算實施該行為時
- (8) 官方有命令或請求時
(票價額度等)
第6條關於客運票價及其適用方法,除了第2項和第3項的規定外,取決於地方運輸局長(包括運輸監督部長)出具的票價和票價適用方法。
- 2 票價不包括旅客的餐飲費用。
- 3 與以下任何一項相對應的兒童票價應是免費的。但是,這不適用於使用指定座位的1人票價。
- (1) 未滿1歲的嬰兒
- (2) 由成人陪同的未成年1歲以上國小入學的兒童(不包括團體乘船者,和兒童數超過每1名成人只能帶1位兒童限制。)
第3章 票價
(票價的收取)
第7條我們將在營業部收取規定的票價,並以此換取乘船票。
- 2 如果乘客在未經船長或我們的工作人員(以下稱為「船員等」。)同意的情況下不付費就乘船,我們將在船上收取費用。
(乘船票的有效期)
第8條乘船票只能用於在票面上指定的航班(指定的出發日期,航班號或航班時間)。
- 2 如果旅客由於個人原因中途下船,乘船票將無效。但是,本運輸條款中另有規定的情況除外。
(票價變更情況的處理)
第9條在票價變更的情況下,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在變更前簽發的乘船票有效。
(乘船變更)
第10條如果乘客在指定航班起航前3天內要求更改乘船票上指定的航班,我們將僅一次在與上述申請有關的乘船票營業所或公司指定的營業部處理您的變更。但是,如果運輸服務等的運輸能力不足,則不適用。
- 2 公司依照前項規定對變更處理作出回應的,變更相關不收取費用,若變更票價金額與已收票款金額有差異時,如果費用不足,我們會收取這筆費用,如果有超額費用,我們會退款。
(乘船票遺失)
第11條當乘客遺失乘船票時,我們將再次收取票價,再發放一張票換取原票。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將給您出具證書。但是,如果您已經登船,則不適用這一規定。
- 2 當您找到遺失的乘船票時,您可以要求本公司在登船之日起一年內,用上述所列的證書退還票價。
(不當乘船等)
第12條當乘客進行下列任何行為時,本公司會向您要求2倍與票價相當的賠償。
- (1) 未經船員等的同意,無乘船票登船的乘客
- (2) 使用無效乘船票登船
- (3) 使用內容變更的乘船票登船
- (4) 使用非本人登記的乘船票登船
- (5) 不回應本公司工作人員要求出示乘船票或不回應支付票價的要求
- (6) 通過欺詐申報獲得票價折扣或未支付票價登船
(退款和退款費用)
第13條出現以下任何一種情況時,我們將在乘船票發售營業所或本公司指定的營業所,退還相當於航運路線的票價的費用。
- (1) 旅客在指定航班起航前要求退還第8條第1項規定的乘船票時
- (2) 由於不可抗拒力產生的旅客死亡,疾病時,無法登船並能得到證明時,我們在第8條第1項規定的乘船票使用後的30天內給您申請退款
- (3) 本公司根據第5條的規定採取措施停止運輸,並取消第3條第2項第1號下的運輸合同時
- (4) 本公司根據第3條第2項第2號至第5號的規定取消運輸合同時
- (5) 當乘客根據第11條第2項的規定要求退款時
- 2 根據前項規定要求退票的,公司應當按照以下規定的範圍,您需按照各項目規定的金額支付本公司指定金額的手續費。但是,於與前款第3號有關的退款不用支付手續費。
- (1) 與前項第1號有關的退款費用
- 出發日期前2天前申請退款
200日元 - 出發日期前2天申請退款
金額相當於前款正文規定的退票金額的10%
(如果出現不到10日元的部分,不滿10日元的金額將被捨棄,如果總額少於200日元,按200日元計算) - 出發前申請退款
金額相當於前款正文規定的退票金額的30%
(如果出現不到10日元的部分,不滿10日元的金額將被捨棄,如果總額少於200日元,按200日元計算) - 出發後申請退款
金額相當於前款正文規定的退票金額的100%
- 出發日期前2天前申請退款
- (2) 前項第2號,第4號和第5號的退款費用
200日元
- (1) 與前項第1號有關的退款費用
(退款費用的特例)
第13條的2與前條第2項有關的退款費用,如果依據同一條款第1項第1號規定的退款費用,在獨佔船舶的一個房間或所有房間的情況下,按照各項中規定的各個金額,本公司根據適用與各項規定的金額範圍內申請相應的手續費。
- (1) 停止使用時
- 從出發日期前60天到前31天
金額相當於前條第1項正文規定的退票金額的20%
(如果出現不到10日元的部分,不滿10日元的金額將被捨棄。) - 從出發日期前30天到前18天
金額相當於前條第1項正文規定的退票金額的50%
(如果出現不到10日元的部分,不滿10日元的金額將被捨棄。) - 從出發日期前7天到當天
金額相當於前條第1項正文規定的退票金額的100%
- 從出發日期前60天到前31天
- (2) 人數減少的情況
- 從出發日期前3天到當天
金額相當於前條第1項正文規定的退票金額的50%
(如果出現不到10日元的部分,不滿10日元的金額將被捨棄。) - 出發日期當天
金額相當於前條第1項正文規定的退票金額的100%
- 從出發日期前3天到當天
- 2 關於前條第2項的退票費,按照同一條款第1項第4號規定退還的費用,在獨佔船舶的一個房間或所有房間的情況下,被認為屬於第3條第2項第2號至第5號,並且根據運輸合同的取消日期,按前款規定的適用分類,收取手續費。
第4章 旅客責任
(旅客的禁止行為)
第14條旅客不得做下列行為。
- (1) 無理由操作船舶的掌舵設備以及其他與船舶相關的航運設備,或者為旅客使用的升降用傳動設備的行為
- (2) 無理由進入船舶內禁止進入的地方的行為
- (3) 在船上禁止吸煙的地方吸煙的行為
- (4) 無理由操作或移動滅火器,緊急警報裝置,救生衣和其他應急設備或儀器的行為
- (5) 無理由操作或移動舷梯,護欄機以及其他船隻用於上下船和防止乘客跌落用的設備的行為
- (6) 無理由損毀或移動指示上下船的標誌以及為了乘船者的安全而設置的其他標誌的行為
- (7) 往船上投擲或發射石塊,玻璃瓶,金屬件等可能損壞船舶或乘客或船上物體的行為
- (8) 從船上往海里投擲禁止物品(包括餵食鳥類等)的行為
- (9) 妨礙船員執行職務等行為
- (10) 給其他乘船者帶來不適或不便的行為
- (11) 擾亂船內秩序或紀律,或不衛生的行為
- 2 旅客在上下船以及船艙內的活動必須遵守船員等行使的職責上的指示,以確保船舶內的運輸安全和維護秩序。
- 3 對於不遵守前款規定的旅客,船長有權拒絕您乘船或讓您下船。
(隨身物品保管)
第15條旅客必須自行承擔所攜帶物品的保管。
第5章 賠償責任
(本公司的賠償責任)
第16條按照船員等的指示,當乘客從出發港的乘降設備(如果有檢票口,則為檢票口,下同)開始到離開下船港的乘降設備之間,旅客的生命或身體受到傷害,除非證明承運人未疏於運輸,我們有責任賠償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害。
- 2 儘管有前項規定,但在下列任何情況下運輸時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 (1) 發生大規模災害、震災和其他災害,或可能發生的情況下進行運輸時
- (2) 因運輸時通常會產生的振動以外的其他原因,運輸可能給生命或身體帶來嚴重傷害的人員時
- 3 關於隨身物品及由旅客保管的貨物的損失或由於損壞造成的損害,只有當證明是我們公司或其員工無意或疏忽造成的,我們才會承擔賠償責任。
- 4 對於關於第5條的規定採取措施所造成的損害,除非符合第1項或前段的規定本公司負有責任,否則我們不負責賠償。
(旅客的賠償要求)
第17條如果由於無意或疏忽或未遵守法律或本運輸條款而對公司造成損害,我們可能會要求該乘客賠償損失。